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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泉州一家上市企业电器公司上班。负责媒介宣传这块,2016年我们和一家制作广告公司合作的金额是22.4万。我们制作的每个画面,单个物料价值达50元。制作方就会拍照实物作为结算资料提供给我这边。公司有要求所提供的照片,照片上需要显示时间。对方提供的照片均是用手机拍照,后面统一让设计在照片上打上时间。对方给每月给我资料后,我都是审核后统一给到当地财物进行审核。财物也知道对方的照片不是用相机拍显示出来的。财务在审核资料时也没有告知我照片日期,对方用打上去的不行。财务审核后,针对结算资料完整的会进行收货处理。现在审计查2016年操作的物料照片,说照片日期都是打上去的,有存在弄虚作假的因素。现在公司正在裁员,就说我弄虚作假,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不给经济赔偿。请问公司这样处理合理吗?备注:同意对方提供的结算资料没问题的是财务,财物在系统上提交收货申请。但是现在公司在裁员的情况下,把责任都归在我身上,不给予裁员赔偿。

其他 2017-02-19 18: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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