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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进货卖给客户,客户不要增值税发票我就把发票开给别人家了。这算是虚开增值税发票吗?如果处罚会是什么样结

其他 2019-04-28 18: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概念和构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虚开、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行为。如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却虚构经济活动的项目、数量、单价、收取金额或者有关税率、税额予以填写;或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开具发票时,变更经营项目的名称、数最、单价、税额、税率及税额等,从而使发票不能反映出交易双方进行经营活动以及应纳或已纳税款的填实情况。主要有: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  (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  
  • 开票系统操作:
      网络开票操作视频:办税服务—资料下载—软件下载—市国税局普通发票网络开具系统(企业客户端)培训视频.rar
      (一)、首次登录—注册授权
      启动网络开票系统,显示注册授权窗口,网络设置,主要是设置网络发票的服务器地址及端口,新的网络开票软件中已经存在的,不须重新设置。在注册授权窗口正确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如果纳税人为一户一机用户,只需设置主机,主机号默认为0。如果为一户多机用户,设置完主机后,还需要设置分机号码,若注册成功,显示网络开票系统登录界面。
      (二)系统登录
      系统启动后,用户需输入开票员管理员账号和密码,初次登录使用的账号为纳税人识别号,密码为“123456”,首次登录成功后,系统提示用户修改管理员默认密码。
      (三)系统维护:
      1、用户管理:网络开票系统提供两种权限类型的用户,分别为开票管理员和开票员。
      2、网络设置:用于设置访问税务机关服务器的设置,只有当税务机关服务器地址发生变化时,需要重新设置上述参数,输入要设置的相应税局端的服务器地址和端口号。
      3、数据备份/恢复:为保证企业网络开票系统的数据安全,防止系统数据丢失,系统提供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保证企业正常开票。建议企业定期做数据备份,以免数据丢失。
      (四)基础资料:
      该功能菜单共有四个子菜单,分别为“客户资料”、“货物(应税劳务)资料”、“本单位信息”、“本单位银行资料”。基础资料在开具发票时方便选择使用,添加的客户、货物、银行信息资料只保存在本地,不会上传到税务局端系统。
      (五)发票:
      该功能菜单为开票核心功能,提供发票开具、发票库存、票源下载、发票查询、发票缴销管理(主机及单机)、受票方查询等功能。
  • 一般情况下,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比较容易计算,但当行为人既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又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时,如何计算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理论和实践中就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既包括为自己虚开,也包括为他人虚开,故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应是给他人虚开的销项税款和为自己虚开的进项税款之和。
      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被告人开办的是皮包公司,不做任何生意,则造成的损失只计算给他人虚开的销项税款,而不计算给自己虚开的进项税款,因为他没有向国家交税的义务。
      第三种意见认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没有经营活动。如果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发票是为了抵扣自己实际经营的税款额,则进项税款亦应记入给国家造成的损失额;否则只计算为他人虚开的销项税额。
  • 属于虚开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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