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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父母、一个儿子、三个女儿父母居住的房子原先是1996年动迁所得分房(使用权),在2010.2.1年去签署了买房合同,并且在2010.2.2付清了购买产权的款项。产证是在2013.6月才拿到,产证上的日期也是2013.6月。在2012年时候父母去事务所写了份遗嘱,把房子死后全都给儿子。父亲于2013.8月过世母亲于2015.10去公证重新设立遗嘱,把自己名下的份额给三个女儿平分。请问:设立第一份遗嘱时,只是签了合同和交了款项但是产证还没有下来,这份遗嘱是否有效?

其他 2017-02-24 13: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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