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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房,房屋拆迁,父亲已经去世,但房产证上仍是父亲的名字,继母无法确权,将四个子女告上法庭,我与哥哥是同父同母,后面两个妹妹是继母所生,她在诉状里写房屋只有63平方,房屋是房改房,实际拆迁面积是108平方,诉状里写此房只价值30万,与实际不符!继母不愿回迁要拿钱,加上房屋补偿奖励在一起至少100万!我有拆迁办写的附属物单据,上面写着108平方,是否能做为证据?法院是只认房产证还是认实际拆迁平方?收到诉状必须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现在在外地住院无法抽身,是否能在开庭时提交?

离婚 2017-03-06 09:4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在开庭时交答辩状,但如果有证据材料,需要在答辩期届满前交证据材料。
  • 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产为父母的财产,离婚时双方无权分割,离婚诉讼中法官也一般不会处理登记于案外人名下的房产,当事人需要另行起诉先确认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再行主张分割。但是如果各方达成协议,并办理过户手续,房产权属的转移也是有效的。 根据被拆迁的房产所有人是谁,拆迁政策如何而不同,比如如果拆迁政策是按户补偿,结婚了的才算作一户,那么即使被拆迁房产不归配偶所有,也会考虑配偶的份额,这种情况比较复杂,详情请带上证据材料面对面咨询律师
    【追问】是父亲与继母的共同财产,因为是平房,房产证上只有63平方,但是实际拆迁量的平方数是108,继母只愿意分割63平方,她占60%,四个子女各10%,我是否能提出实际不止63而是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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