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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女朋友在厦门一家公司上班,是从08年11月03日开始的,试用期是1个月。但直到现在—09年03月02日都没有与该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由于发生急事,她想辞职,但公司不允许她马上辞职,而是要等招到新人完成工作交接后才能辞职。并且公司说,如果敢走人,就发行内“公函”! 我想问下:我女朋友能否马上辞职走人?09年2月份工资能否拿到?“公函”是什么意思? 谢谢!

争议解决 2009-03-02 19: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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