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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2008年3月15日与某货物中转站签定三个月的合同,合同中规定要交三个月的饭费共180元,签字之前我以为可以在第一月工资中扣除,可是签字之后,得到的答案是否定的,而该货物中转站的人说什么时候交齐什么时候上班,现在已经过去两天了,饭费没交我也没去上班,这算不算违约啊,合同中规定如果违约得交二百元的违约金,我想问我应该赔偿违约金吗?合同中写着三月之内为试用工,三月之后为正式工,我是不是提前三日和该货物中转站声明就可以解除合同了?

其他 2008-03-18 18: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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