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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页我要提问法律快车法律咨询离婚咨询详情夫妻共有的房产但一方瞒着对方将房产证拿去抵押贷款生效吗问题详情:我妻子瞒着我与她的情人拿了我们的房产证骗得了公证处公证,向孙某贷了30万元贷款。这其中,妻子骗了我,又骗了公证处:他的情人顶替了我签名。公证处未发现是假给予开出了公证书。现在情人消失了,孙某只有找到我妻要贷款。妻说她也是受害者,被她的情人骗了。如果贷款到期了,妻还不出,孙某要来拍卖我们的房子,而我是最大的受害人。我铁定要离婚了!但我要怎样做才能把我的损失减到最少?这当中公证也是有错误,法院是否可以来封我们的房子,拍卖?

其他 2019-12-29 13: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有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你所述情况呢?
  • 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在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委托公证,不需要到一起办理,
    《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 1、既然已经取得房产证及土地证,应视为已经取得了产权;离婚对于该房屋的分割,判决给谁都存在可能性,要看双方的实际情况而定,分得房屋的一方要给另一方补偿并且负担未偿还房款的债务; 2、关于公证书问题,原则上以公证的内容为准,但你若有充足的相反的证据能推翻公证书的,将不以公证书作为定案的依据,如对方的承认等等。
  •   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屋,其出售、抵押等处分行为应经夫妻双方共同决定。但根据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房屋登记方与第三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善意的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购房款,并将房屋产权证过户到自己名下,就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夫妻的另一方要求追回房屋所有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产如何处理呢?根据《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产的,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那么,如何认定夫妻共有房产呢?  1、首先要明确:房子购买的出资,和房产是谁的财产,并不是必然联系的。有的夫妻两个人出资,房产却写着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购买房子。  2、通常我国法律认为,房屋属于谁的财产,要看房屋产权证上名字是谁,房子就是谁的。并不考察房屋出资情况。  3、有两种情况出现:  第一种是:如果是婚前所购买的房子。虽然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是以一方名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上就认定是名义购买方一方的婚前财产,另外一方的出资是房产拥有方对于他的债务。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是在婚后所购买的房子,不管买房子的钱是谁出的钱,不管产权证是谁的名字,都认定为是夫妻共有财产。  4、明确这一点,就不会在婚姻财产权益处理时候,发生重大误解。不少婚姻当中的弱势群体,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和喜爱,在买房子时候没有考虑到这点。当缔结婚姻后,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候,才突然发现自己在财产上发生了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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