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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合资开办一个加工厂,我公司不是法人代表也不是实际操控人,由于公司的现任法人与前任法人有债务关系欠款20余万元,我公司出面担保现任法人按时还款,同时前任法人将公司的产品价值40余万元的产品最为质押物提走,但到指定日期现任法人无偿还能力,前任法人不要质押的成品货物,只要现金,便将我公司投资的加工厂起诉至法院,我公司为第二被告,法院判决我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可法院居然不执行第一被告及直接债务人也不执行第一被告的公司财产,直接执行第二被告,而且只要现金不要质押物,请问这是否正确,如上诉需要哪些条件?

其他 2009-03-04 10: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应当先执行质押物!
  •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连带责任者主张权利。 如果判决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可上诉或申诉
  • 有点问题,你这个问题不用上诉,在执行的时候就能解决的。判决是怎么判的。 哈尔滨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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