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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村主任正式候选人,在选举日我和另一候选人均未过半当选,当天政府主持了另行选举。在第二次选举中,改变了上午全村十个社分十个投票站投票方式,其中有三个社自行串户投票。政府解释时说是流动投票,合法的。我认为其不具备设置流动票箱的条件,也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也没有特定对象和行走线路,更没有张榜公布。应属选举违法行为。现申诉于县民政局未作答复。利用法律快车平台,向您咨询,能否打官司,怎样打?

其他 2017-03-18 15: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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