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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属于未婚先孕,户口属于四川迁入宁波,宝宝生了,做月子期间,他们家帮办了独生子女证,现宝宝快两岁了,男宝,后看见,我,宝宝,老公,独生子女证上,家庭住址全在四川!老公现在有外心了,我不想过了,想要宝宝,我有权分男方家产嘛?

离婚 2020-06-01 04:11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孩子的抚养权也是可以争取的,需要的话可以电话联系或面谈。
  • 非婚生育婴儿申报户口流程:
    (一)《出生医学证明》上父母登记齐全的凭:
    ①《出生医学证明》;
    ②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
    经管段民警调查核实后,随父或随母登记落户。
    (二)对《出生医学证明》上只有父母一方登记的凭:
    ①《出生医学证明》;
    ②父母一方《居民户口簿》;
    经管段民警调查核实后办理。
    (三)《出生医学证明》上没有明确母亲或父亲,要求随未明确的父亲或母亲申报出生登记的:
    ①凭有权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
    ②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
    经管段民警调查核实后办理。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不可以领证的情况:
    (1)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双方在国外期间的;
    (3)未婚生育后不再结婚的;
    (4)单身(包括离婚者)收养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过两个孩子,离婚时各抚养一个,又与初婚或从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结婚,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细则〉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经领证的,可换证并继续享受)。
  •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 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孩子不到二周岁,判给你的可能性比较大。建议当面咨询详细我。
  • 去民政局领证登记没有?
  • 有结婚证,财产当然可以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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