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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5日甲从乙处购买95颗红珊瑚价值17万余元,说好15天内付清价款,并以自己的房屋的地皮证作抵押,2011年4月甲又把该房屋以15万元卖给了丙,并从丙处拿到11万元的房钱,后甲以种种理由拖欠乙的货款钱,故诉至法院,请问本案中的的未登记的不动产的抵押效力与买受人之间的抵押权与物权之间的效力如何?

其他 2011-06-09 11: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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