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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5年10月份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还没有送达,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说是单位没有我的委托代签,2006年1月份认社局把8级的工伤伤残补助金发给单位,单位转发给我,用人单位2015.1.1与本人解除解除劳动关系,在单位10年期间,本人工资一直没有增长,反而下降,由于没有劳动能力(应该是3级工伤),在单位上班期间单位没有安排我做任何的事,并领取了工伤保险待遇,我现在要到人社局拿我的结论书的签收时间证明,到省里面重新鉴定,人社局以待遇以领取,不给签收时间证明,本人又申请了两份政府信息公开分别是本人是否委托单位代为领取结论书,及单位呆本人领取的签收时间证明,请问我凭这三分政府信息公开可以到法院要求人社局提供签收时间证明,及补发2005年至今近12年的工资吗

其他 2020-07-26 12:44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可以到法院要求人社局提供签收时间证明
  • 可以申请仲裁
  • 工伤一般是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 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从单位离职时候才能领取 单位把社保关系转出,办理离职(单位解雇、主动辞职都可以),然后才能从社保局另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发放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因工伤不能上班,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待遇的,工伤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也要承担的,法律依据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有工伤待遇 基本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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