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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2003-2009年在宁波住重公司工作6年,一直在品保部做品检员岗位,公司为不付补偿金于2009年2月3日,先是不经我朋友本人同意,直接下调令把她调职到行政课当清洁工,有发布书面调令,她不服,并提交书面反对意见给公司总经理,公司未答复,于是我朋友仍留在本部门做品检员.现公司对其不理会,并不给做考勤,可能会以旷工名义辞退或以不在清洁工岗位上班为由不发工资给她,请问我朋友该如何应对?1、公司考勤没有电子打卡,每月底由员工、领班填报后由上级领导签核为依据。2月份有用表格签到(我朋友每日有复印保存,上面领导没签字是否可当证据)2、3月份公司搬迁过程没有签到,现我朋友填报的考勤,上面领导不签字不认可,我朋友该怎么办,如何证明自已上班了且是在品保部上班。品检记录表领导没签字是否可以当证据?3、如果到3月10日公司不发工资给我朋友,我朋友是否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补偿金,以及其他相关赔偿?

仲裁 2017-05-14 18:56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公司不按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立即要求公司支付员工拖欠的工资以及按照拖欠工资的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还可以向当地劳动局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如果不能提供你的实际工资水平的,一般仲裁机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如果有银行收工资记录的话,可以以银行收工资的记录作为工资标准的证据的
  • 劳动者想解除劳动合同:
      1.如果工资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转正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如果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并要求支付补偿金和与同岗位工资的差额。
  • 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结清工资。除双方约定的以外,一般应当在5日内结清,工资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可以去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还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和赔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你还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如果还有疑问,你可以搜索我名字中的网站,那里有很多律师提供免费的在线咨询。如果单位不支付工资,可以先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纠正。如果还不行可以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 具体可咨询律师,在了解具体情况帮你分析决策.
  • 您好。可以的。建议聘请律师处理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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