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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于2007年3月9日进入一家国企上班,但2007年到2010年12月30日公司都没有跟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交各项保险,从2011年1月1日才跟我签订劳动合同,总共签了5次合同,2011至2015都是一年一年的签,只有2015年1月1日才签到2018年1月1日。今年公司加工资把我2016年的的基本工资将下来了,像我这种情况是否能要求公司补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各项保险,和要求公司补签从2008年3月9日开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有公司与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年限为由降低我的基本工资对吗?

离婚 2017-03-29 14:1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已经实际工作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从第二月起至第一年期满可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同时要求补足社保等。从2008年3月10日起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要求公司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于降低基本工资,若公司无明确规定,则以该理由降低工资行为不合法。建议委托律师介入,申请劳动仲裁,以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您好,未签劳动合同的,可到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要求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如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保,未支付加班费等情况可一并要求赔偿。建议来电咨询,为您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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