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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4年8月入职A公司并签劳动合同工作至今,2008年1月再次续签合同四年,2010年1月因公司要求把我们的劳动关系转到B公司并签定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现因2016年12月30日B公司通知决定提前解散并办理注销,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并将劳动合同关系再次转回A公司,并再次签定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工作这13年来单位一至没有变,工资待遇沒有变,这样我们能主张B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其他 2017-03-29 19: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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