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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监狱满刑释放后,找了一家浴场做服务员,我交了辞职报告,26号经理就不让我上班了,经理讲27号让我就走,到了27号,经理又讲28号,到了28号经理让我离开公司,工资到4月15号来领,我说自己是外地的为了哪点工资,从老家跑到公司头比身材大,因此,经理又讲月底31号来拿工资,但今天必须离开公司,我讲离开公司可以,但必须给我开一张领工资的证明条,经理不愿意开,还对我说住在公司可以但每天会扣我住宿费100我是坐过牢的人,经理的行为得寸进尺,一步一步的走向我,给我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害,还要破坏我的合法权益,这经理既然对我都敢这样做,不用多想肯定对其他人更是不得了,请问按照正规程序正规手段能让经理吃点苦头吗?

刑事辩护 2017-03-30 10:4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不要冲动,对于一些无素质的人,只会对你伤害更大,建议你劳动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 您好,如果你辞职单位同意,5天之内需要结清工资。您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反映。
    【追问】我不怕拿不到工资,只是经理让我离开公司,又不给我写领工资的证明条,还让我在31号来领工资,要是不离开公司的话,如果还住公司就每天扣100元住宿费,把我到小孩一样忽悠,我实在受不了这种人,让我人格尊严受到了侵害,利益也受到了威胁似的,有没有正规正当手段让他吃点苦头?
    【回答】建议采取合理合法方式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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