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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 我们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合作四年,租用他们的仓库,由他们代购原料和代加工,合同期限至2011年6月31日。今年三月与这家公司终止合同关系并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们进行补偿,但在原料结算时多支付给他们29904元的原料款(结算时双方都有签字,由于当时计算错误),现要求他们返还多支付的这笔29904元,但他们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

诉讼 2011-06-11 22: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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