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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1年4月1日在某公司任职到今年2017年4月初提出离职。2012年休3天,2013.14年休5天,2015年休10天(其中2014年7月已累计工作10年),2016年休10天,2017年休只给3天年休是否合理。年假是否少休了10天。如有是否超过了2年的劳动仲裁期。

其他 2017-04-06 08: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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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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