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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房东,一年前与租客签订了三年租房合同(2015.4-2018.4),合同中有规定如果逾期15天未交付房租可以收回房屋合同作废。按合同规定,应在2016年10月15日前交付租金,经多次催促,租客在11月份交付了房租(租客手中的收据上有明确时间)。当时交租时曾和租客说明合同按理已作废,考虑到未满一年且将近年底,同意租客在延后这么多天的情况下交纳租金待满一年后合同中止且未收取滞纳金(无书面凭证)。现一年将满,租客不想解除合同,反指我想解除合同是违约索要违约金。请问我是否有什么办法?合同上当时未收押金也未注明违约金,如果算我违约,我需要支付多少违约金?租客是营业用房,是否还需要支付对方另外租房的租金差价或其它损失?

其他 2017-04-02 08: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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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你的租赁咨询,应当是租客违约,可以要求解除并赔偿你违约金,违约金未约定可酌情计算,具体可以联系律师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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