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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两个问题: 1、对于拍卖行来讲,每次进行拍卖之前都会进行公告,这是《拍卖法》明文规定,但每次我公司进行税务审计时,会计都会把公告费归入广告费,想请问一下,这个问题怎么解决?? 2、关于公司的业务招待费,我国税法中似乎规定不得超过收入的千分之三,想问一下,这个范围是否是以国营企业标准制定的??对于我公司这种中小企业,是否有特殊规定?

公司税务 2011-08-25 15: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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