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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2005年6月买了一套房,是用男方借的5万元钱付的首付,其余是用我的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最后一部分尾款是我家里的钱,房产是登记在我的名下。2006年5月领了结婚证,婚后用男方的住房公积金一起偿还贷款,但大部分还是从我的公积金里扣,用他的只是一小小的部分。在8月份房屋的装修费用是共同支付的,并买了近万元的家用电器。请问要是我跟他离婚的话,应该要给他钱吗?要给多少?房子是不是归我所有,他有权力要求分房吗?

离婚 2009-03-07 16: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婚前买房,房产证上只写有一方的名字,即使另一方出资也不能认为是共同财产,只能认为是一方财产,获得财产的另一方对出资方有债务,离婚后,该房产归产权证上的人所有,但对购买房产的出资人应当给予补偿,补偿包括房产升值取得的利益。(房子是归你,补偿男方出资数额5万+装修费50%+家用电器50%.)有共同财产证据上法院是一人一半。若有证据或字据证明双方的出资数额,可以不必一人一半等额分割房产。司法局人民调解单位协议解决,无法达成共识,上法院请求。
  • 房子是在婚前购买,且登记在你的名下,属于你个人财产,但男方出的5万元及婚后他支出的费用应该返还给他
  • 房子归你所有,不过婚后共同还款属于共同财产,应当分割。婚前的首付应当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 你好,房屋应该归你所有,但对方出的钱应该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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