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一(不识字)老人在2001年(其时86岁)请人代书了遗嘱,称其离世后其全部财产由其妻(其时71岁)继承(夫妻俩共育有6个子女),立遗嘱人于2003年底离世(其时88岁)。现其妻(现年87岁)欲利用该遗嘱将房产证更改为自已的名字,(其夫妻共有的一套住房的房产证上是其夫的名字),但房产部分要求对遗嘱进行公证,公证部门应给予公证吗?若不予公证,可通过诉讼要求公证部门给予公证吗?

其他 2017-04-12 11:5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芜湖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