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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许女士(儿媳) 乙方:杨女士(婆婆) 甲方经乙方同意将乙方的原有房产出售,出售后在原有的售房款7万元左右,乙方又给甲方3万元现金。 让甲方购买新的商品房,甲方购房后出钱进行了装修。 甲方以乙方不在本地长期居住,身份证不在本地为由,将房产证的名字写成了自己的名字。 乙方得知后,虽心里有不高兴,但因甲方和乙方为婆媳关系,故乙方没有让其更改房产证。 现因乙方及老伴的身体健康状况不是很好,所以二位老人想回户口所在地,想要回自己的房子。 以上情况,二位老人是否可以让儿媳将房产证的名字改回二位老人的名字。 如果不行,是否可以追诉,让儿媳将原先属于二位老人的房产归还。 二位老人要怎样才能要回自己的房产,儿媳是否有权利要装修款 盼回复,谢谢!

行政诉讼 2011-06-15 21: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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