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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刘氏在祖籍宅基地上有两间约100多平米的住房,且一直居住。2009年旧村改造,村委和老人在只有口头协议而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拆除了老人的住房(旧址仍在)。2010年10月,村里楼房安置。村委没有让老人选房,理由是根据1990年村里登记的土地使用证,名字是刘氏四子的(其四子已于2005年病故),把选房权交给了刘氏四子的遗孀(已于2010年改嫁)。近一年来,老人不断与村委商谈。现在是法院不受理,这氏四子的遗孀不同意把祖籍宅基地上应分得两套住房的其中一套划归老人,村委的态度也不明确。至使老人只能寄居在别人无水无电等基本生活设施的破房子里。请问老人能否要回本应属于自己的两间住房,有何依据规定?

其他 2011-09-20 17: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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