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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会计把结汇款,利息,现金解款,单位通知存款等均不入账,并采取提现也不入账和以货款或往来款的名义把未入账的资金转到其他单位套现,接受资金的单位与转款单位之间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从银行调取的证据看,现金是会计所取,但未有交给公司的任何手续,转出去的资金被套现后也没有交回公司的任何手续,请问,该会计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的犯罪要件吗?

刑事辩护 2009-03-10 06: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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