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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2016十月份时,经人介绍到本地一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40平米,购买前房屋销售员说的是交完首付后,2017年一年内交完剩余的40%房款,剩下的50%可以办分期付款,可过完年2017年三月份时,开发商突然说原本要在2017年一年交完的40%房款分为两期交,首付算第一期,这40%再分开作为第二期和第三期,而且三月份前就要交完第二期,第三期要在九月份前交完,这是其一,其二是,开发商二期正式合同一直没下来,一直说要让我先交款再签合同,本来说好的9月中旬交房,又拖到了快十月份,后来我们去售楼部询问当时接待我的销售员说,为什么当时没说清要再九月份前交完40%的房款,而是说2017年一年内交完。他说他当时说错了。所以,我想请问律师,这个销售员存不存在误导性推销,我和他签订的购房合同具不具有法律效益?

离婚 2017-04-21 14: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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