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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7年4月分进公司,是一个普通员工,从事软件编码工作,2007年8月的时候,公司安排了部分员工参加了上海一家公司组织的培训,这项培训是不需要钱的,而且培训方还提供的中餐的费用,在这期间,我们公司承担了往返广州到上海的火车票以及住宿费用(共5天),当时公司领导口头提,参加培训之后,要我们同公司签订两年合同。直到2008年1月,公司正式和我们签合同,时间为一年。合同里面有这么一项:在合同期间,员工如果享有公司出支的专项费用参加培训的,在合同期未满,提出解除劳动和约的,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具体是多少就不记得了)。现在的问题是,我不想 继续在这家公司上班了(原因主要是因为在这家公司总是做最基础的东西,没有任何展示的机会,公司规定员工的工资比较低,主要是靠提成项目奖金,而一旦有项目,公司领导总是把项目安排给关系比较好的人,我们底下的员工一点机会都没有). 请问:我现在提出离职,是否需要赔偿公司规定的违约金?

其他 2013-07-27 22: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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