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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个问题: 1、08年跟公司签了三年劳动合同,合同中注明如需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之。我于今年三月份提交辞职申请,公司于第二日就禁止我入厂,并要求我赔偿公司五万元整,理由是合同上有注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赔偿五万元”,然而我并没看到合同上有关服务期约定的具体条款,也没有参加任何培训。我需要赔偿吗? 2、我在公司负责质量管理,公司要求我赔偿在岗期间发生的不良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共计三万元。我需要赔偿吗? 3、另一名同事与我情形相同,然而公司没给他交保险,他当时也有写申请,签名,现在他可以以未交保险为由向公司提出赔偿吗?

争议解决 2010-03-09 16:1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如果未参加公司支付费用的特别培训,那有关服务期的约定是无效的; 2、如果损失是因为你的原因造成的,公司有权向你主张权利; 3、可以要求公司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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