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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你们好!今年五月四号,我母亲在家中门口所抹的斜坡上滑倒,导致右小腿两根胫骨骨折,小腿内下了两个钢板共钉近三十根钢钉,一年后还需做次手术,此时正属于施工期中,当时盖房时,我母亲和施工方讲,门口用水泥抹成斜坡,在其表面划一些防滑的沟,但施工方只是将其抹成斜坡,并未按我母亲的意思滑几道防滑的斜沟,在施工中来回有沙土洒在斜坡表面,施工方也未采取搭建木板等防护措施,导致我母亲的意外发生,请问我们能否跟据此原因和合同条款中有一条是这样写的:乙方(施工方)承担由于自身安全不利,造成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有责任方承担责任及相关费用。甲方(房主)为乙方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向施工方提出相关费用承担及此伤害的赔偿?注:1.此事发生地是怀柔杨宋庄村,建的是两层房屋,属清包,建筑面积两百多平,合同费用约为七万多元,盖房合同没有施工方章,只有负责人签字。2.事故发生时我们没有对现场的斜坡进行拍照留存,现在斜坡已经改成台阶,是在斜坡基础上中间部位改的台阶,两边还是原始斜坡。请问各位律师,我们能否向施工方提出事故费用承担及赔偿,我们该如何去做?谢谢各位指点!

其他 2011-06-16 15: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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