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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追偿的年限有时间限制吗?比如2年内,或是可以要求支付入职到现在的社保及公积金缴费差异

其他 2020-02-13 16:35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有规定,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建立社保关系的,在退休年龄达到时欠缴不足五年的可以一次补缴,也就是说五年为限。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建立保险关系的应及时缴费,欠缴费后的补缴年一般不应超过一年,否则会视同欠费,补缴年限各统筹地区不同,请到当地的社保局服务窗口咨询。
  • 你好: 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建议咨询当地社保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最新规定为准。
  • 您好,诉讼时效一年,但是未交的都能要求
  • 你好,建议咨询,社保部门
  •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依据条例第八条,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您好,社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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