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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一家公司任职已经6个月之久,当初公司人事口头讲明试用期是3个月,但今日领的工资条上我的工资仍然为试用期工资。另,我已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我已签字,公司已盖章),此合同上有试用期一栏,但空在那里并未填写。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如去找当地劳动仲裁,其是否能支持我要回正常工资与试用工资的差额? 谢谢!

其他 2009-03-10 13: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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