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与两朋友注册了一家公司,我是公司法人代表,其中一股东A任职监事,管理一切事务。现发现有一笔客户佣金32000元是由A写了客户佣金申请单,从公司帐户汇到A帐户,A 讲因客户要现金,没我签字,(该客户一直要现金,我知道以前A和其它员工也曾付过两笔现金)但现在客户中途中断了合同,我与另一股东B严重怀疑A没将该笔现金付给客户才导致中断合同。现在的问题是: 1 我手上只有A写的客户佣金申请单和公司帐户汇给A的汇款记录,是否可以告A?是告职务侵占罪还是挪用资金罪? 2 我电话给客户,客户讲没拿这笔款,客户电话录音是否可以作为A没支付证据? 3 如公司报案,会给公司带来怎样影响?公司是否会以行贿罪被查处? 4 站在对方立场,对方肯定都不承认接受过该款项,对方没有任何受款凭证,当然,客户既然要现金,情理上也不会给任何凭证。如何取证?公安机关能否查清楚?是否会引发对方公司与我司之间不当竞争官司? 5 如果报案,A可能会成承担什么刑事责任?希望在这利弊双关以上各律师能给予指导和建议,谢谢!

刑事辩护 2011-06-17 14:03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可以电话或者QQ详细咨询
  • 涉嫌职务侵占,如需帮助可联系。
  • 建议电话详细咨询
  • 涉嫌职务侵占,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如有需要可电话联系我。
  • 职务侵占罪还是挪用资金罪二者的区别在于: 1、主观目的不同:这是两者行为的本质区别。前者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有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已有的根本目的;后者主观上不是为了非法占有,其根本目的是使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与所有权脱离,有返还的意愿。 2、侵害对象不同:前者对象是本单位财物,包括资金及物;后者对象只限于单位资金。 3、客体不同。前者侵犯了本单位财产的所有权;后者则是在一定时间内侵犯了公司、企业对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并未侵犯处分权。 4、客观方面的手段有所不同:前者的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或工作的便利,非法侵占且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其手段由于职务不同、作案条件不同及行为人的个体差异而呈多样化特点,如:侵吞、盗窃、骗取等各种手段;(1)侵吞本单位财物,这是职务侵占罪比较常见的形式,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暂由自己合法管理、使用的本单位公共财物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等;(2)盗窃本单位财产,指行为人利用职务提供的便利,用秘密窃取手段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如商场售货员、出纳窃取自己经管的货物、货款;(3)骗取公共财物,指行为人利用职务工作便利,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对此,骗取不应局限于行为人自己所管理的公共财物,如出差人伪造工资帐薄,多报,多领劳务费用等;(4)其它手段,指除上述侵吞、盗窃、骗取等手段外,使用其它方法侵占单位公共财物的行为。如利用职权、巧立名目、私分大量公款、公物等。挪用资金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本单位财产挪做他用,即改变本单位公共资金的合法用途转作他用的行为。 如果A确实将此笔佣金占为已有而且公司财务也将此款做帐已经做了,本律师认为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而非挪用资金罪。
  • ???鱨?????
  • 一般涉嫌职务侵占,可以电话咨询或者面谈。苏州刑事律师服务网竭诚为你服务。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苏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7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