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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第52条规定中:(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中的“加处罚额”是实用于法律实施的违法行为还是全部。比如说:我在2007年有过一次罚款,想在新的法律实施后交纳,请问:我也享受吗??

案件执行 2009-03-14 22: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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