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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我前任女朋友,在恋爱期间俩人经济并未区分的很清晰,我是一直以支付宝转账或现金方式给予原告资金,偶尔消费时使用原告的信用卡,分手后原告信用卡欠款4万余元,一直纠缠不休找我要求我还清她信用卡的欠款,后被告因心烦而一时冲动给原告写了一张借条,并签字按了手印,现在原告凭借借条找到了当地法院起诉我,请问我支付宝转账记录以及帮助她信用卡还款的记录能不能当做证据?

其他 2017-05-05 17: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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