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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经媒人介绍认识了刘某,结识目的是:刘某女儿和我方儿子相亲(女方家长得知我方在建房无钱装修)在结识交往过程中女方给了8万元我方作为装修结婚之用,但是过程中女方家长不幸得病逝世。女方家长在患病过程中,要求我方写了一张借据,我方也答应了写了一张收据,内容为**人借刘某8万元正,分期还款,每年还1.5-2万元,直到还清为止。 现刘某家属已提起民事诉状,以下是内容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8万元及由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工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直至还清之日止。 2.由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为朋友关系。2008年3月10日,被告出具欠条确认向刘某借款人民币8万元正,后刘某因病不治故,在其治病期间,被告口头确认同意提前偿还前述借款给刘某作治病之用,但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现因刘某已故,而上述原告均为刘某的法定继承人。故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8万元并由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恳请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前提下,尽快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1.我方意愿是按欠条所写的内容还款。 2.我方此次的诉状胜算面有几大。 3.我方需准备什么资料为宜。 4.上述所讲欠条日期2008年3月10日,但实际上是8月所写,写3月是刘某家属要求。有没问题。

其他 2008-09-15 00: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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