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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2014年7月起在一所民办学校任教。合同一年一签。今年签的合同是2016年7月到2017年7月,我是8月5日生的小孩。一直上班到学校放暑假7月9日。校长口头上说我的产假从8月25日开学到1月底,共5个月158天。可是现在把我的产假从7月9日开始算,只有98天,到10月底。学校要求我支付11、12月、1月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全部保险,个人三百多,单位七百多,加起来一千多。问题一,对于有寒暑假的老师来说产假到底如何算?当初一心想着可以多两个月产假才计划着暑假生的,现在反而相当于少休两个月。问题二,补缴的保险单位支付的部分也要我个人交?接下来是学校要我11月1日回去上课,我因为个人原因没有返岗。学校说合同到7月份,我必须每个月缴纳一千多的保险费到合同期满,否则就办离职,停保。当时想着自己交社会保险一个月五百多,就停保了。结果生育津贴办下来学校在扣除补缴的保险之外还扣了我3000元违约金!学校合同有扣除违约金条款,没有标明具体金额。而且合同并没有涉及五险一金的条款,是不是不合法?实际上单位只给缴纳了三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现在我要维权的话,如何操作?能不能以合同不合法来否定合同的有效性,要求退还违约金?另外,学校执行这项制度很随意,有的人扣除一个月工资,后来去争吵,又退还了。有的根本没扣就离职了。

其他 2017-05-07 01: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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