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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以赔偿一个月的代通知金1300元+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298.2元为条件,与劳动者在六月三号解除劳动合同。 但单位将这两项与春季三个月累积奖金1782元(五月份已通过现金方式发放的)+360个人项目达标奖并入五月应发工资1300元一起当做工资在六月十号发给劳动者,并扣个税。按单位的说法,总共工资近6000元,所以扣了近500元个税。 在此,想请问各位的专业意见: 1.代通知金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吗? 2.五月份已通过现金方式发放的春季三个月奖金,还并入五月份的工资一起扣税,这样合理吗? 请问有何法律依据可以参考?十分感谢!!

其他 2011-06-19 11: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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