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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律师,今天我受原告方委托凭先行调解告知书去不动产中心查询被告的房产信息,但是对方说: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以先行调解告知书不是受理案件通知书,而不符合条例中的诉讼利害关系为由拒绝了我,我想问问,他们是否有理由拒绝我的查询申请。其他同仁有没有碰到类似情况,最后是怎样处理的?先行调解告知书属于一种什么性质的文件?

其他 2017-05-27 21: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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