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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几类特殊劳动争议

行政诉讼 2019-01-13 09: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劳动争议,应把握以下几点:不管是追索劳动报酬,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或者是请求支付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等发生的争议,都应把握以下几点: ⑴收集并保留证据,如工资打卡记录、社保购买记录、工作牌、工作服、工作内容记录、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QQ通讯记录、手机短信记录等);因为打官司本质上是打证据,如因证据不足,可能导致败诉; ⑵正确组织证据并运用证据; ⑶协商优先原则。如果与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应本着协商的原则,协商解决问题。因为协商解决是最快捷、最高效的。 ⑷如协商不成,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如还有不明白之处,或需律师帮助,可来电咨询或到律所面谈。
  •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必须遵守的原则规定如下:  (1)事实清楚原则。所谓事实清楚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应当坚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调解的原则。事实清楚是调解的基础和前提。只有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才能使双方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从而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事实不清,不能调解。  (2)自愿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是否进行调解,能否达成协议,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当事人如果不自愿,就不能调解。这就是说,劳动仲裁机关在仲裁程序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或调或裁的权力,不得强迫。  (3)合法原则。所谓合法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调解活动和协议内容,都必须符合劳动实体法和仲裁程序法的规定。就是说,调解程序和协议必须合法,否则不能成立。
  • 劳动者因为有关法律规定的问题产生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由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实行仲裁管辖,受理本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由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及政府指定的经济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具体由劳动仲裁庭负责调解。
  • 你好,根据劳动法的规定,:(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双休日加班如果不能安排补休的,在加班时间应支付双倍工资,希望为你提供的法律服务给你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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