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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1年2月4日入职的,在单位工作了4个多月,但是公司不给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买保险。我看过劳动法,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但是昨天也就是6月19日才给了一份没有日期的合同给我们员工签,并且在合同上注明是我们自愿不购买保险,公司给予我们100元的补助。可是一直都没有任何的补助。要求我们签了名字盖了指印后他才填上日期,日期为3月4日的。但是他这样欺骗我们让我们签了这种合同请问具有法律效应吗?我应该怎么样才能让公司补偿我?可以要求赔偿我双倍工资吗?

其他 2011-06-20 18: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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