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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7.5.13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及《按时签约确认函》。根据《按时签约确认函》,我需在2017年5月15日前办理完毕签约付款手续,否则开发商有权取消额外1%的按时签约优惠折扣,同时没收本人已缴纳定金叁万元。本人于2017年5月14日、5月15日面谈及电话联系开发商代理人员,催促办理签约手续,该代理人员一再推迟签约时间,并称市房管局原因,导致今日无法办理签约手续。根据《认购书》第七款“《认购书》的履约及解除”第7.1条:在双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如遇不可抗力之意外,导致本《认购书》无法继续履行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认购书》,甲方(开发商)仅需将定金利息退还乙方,双方不承担其他责任。目前到了5月15日,没有签约,请问我能要回我的定金吗

其他 2019-04-01 06:15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合同纠纷要看过合同才好给你建议。你的定金如果确实非你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是可以退还的。但是关键在于退多少的问题,是双倍退还是原金额返还,如果确实是政策临时变动,那么属于不可抗力,互不承担责任,如果是开发商代理人的问题造成的,那么开发商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
  •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房屋基本情况
    1、 房屋的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公摊面积等。
    2、 房屋的使用年限:一般来说,住宅的土地使用期限是70年,而你要看的就是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
    3、 房屋的地理位置:房子位于哪里,好具体到门牌号。
    二、房屋产权情况
    1、房屋性质:交易房屋是商品房、已购公房、经适房还是小产权房,这点必须明确。
    2、产权情况:房子是否被抵押,如果已被抵押,抵押权人是谁,何时可以办理解抵押手续等。
    3、租赁情况:如果房子在被出售之前曾出租过,那就涉及到优先购买权的问题,这时就需要明确清楚租户是否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并好附有租户签署的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三、房款支付
    三、房款支付
    四、违约责任
    五、税费缴纳
  • 定金合同,在不同的情况下具有不同性质。因此对定金的处理应视合同的具体情况,根据定金的性质和作用,分别按照抵作价款或收回、合同无效返还定金、一方违约而“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来分别处理。下面就常见的几种商品房定金合同纠纷情况进行分析:1、如果买方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或者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买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卖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2、如果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合同,则定金在买方履约后,可抵作楼款或收回;双方履行正式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适用“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3、如果双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项的违约行为,仅对预售(销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4、如果因卖方未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或者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而导致双方未能签订正式合同或者正式合同无效的,应按无效合同处理,卖方应将定金返还。但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的利息损失或者其它损失。5、如果买方在正式签约时将认购书中确认的条件,如价格、房号、面积等进行修改而导致签约未成,视为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6、若卖方在认购书中表明有权在正式合同中对认购书中所列之价格、面积等有修正之权利或声明以正式为准的,应视为合同的主要条款未确定,正式合同如因此不能成立,卖方应将定金及利息返还买方。
  •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由此可见,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即买受人因自己的原因放弃购买此房屋,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卖人不卖此房屋,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王先生的情况就属于这种情形,按照法律规定,开发商应该退还定金。
  • 你好!可以要求退的,
  • 您好,政府原因并不属于不可抗力,如对方存在违约情况,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或者支付违约金,需要根据合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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