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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2015年4月底买的房,当时合同签订2015年10月31日交房。可是通知我们改交房日期到2016年3月15日,当时承诺我们免一年供暖费,我们在老合同的日期上面改的日期,也有本人私章,开发商骗业主,2015年此小区根本不具备供暖条件,而且开发商根本没交过供热公司一分供暖费。现在是2017年的5月15日,开发商说5月底正式交房,请问就骗业主改日期这事还能有转机吗?再有从2016年3月15日到我拎钥匙2016年6月1日怎么赔偿合法?难道没有入住许可证,拎钥匙以后的日子就不用赔吗?

其他 2017-05-17 16: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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