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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协议(未经民政局备案)已经阐明了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以及财产分割权且措辞严谨,但在法院调解书中对于孩子监护和抚养只说由一方自行抚养,没有明确孩子的监护权,对于财产的分割也没有说完整,只明确了财产的一部分,鉴于此,请告知,从法律的角度上离婚协议和法院的调解书是互为互补的关系?还是以法院调解书为准?当发现离婚一方有隐瞒和欺骗行为时,且法院调解书对于财产和孩子的监护权不明确时,是否可以再次向法院上诉请求明确财产的分割和孩子的监护权?

离婚 2017-05-19 09: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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