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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育有3三个子女(下称甲、乙、丙),但她的房子已买卖出售给自己的孩子甲,现已年老需有人照料,提出轮流到三个孩子家居住生活,但乙和丙不同意带回家照顾,称其房子卖给了甲就要在甲的房子照料老人,甲不同意乙和丙在此房过来轮流照料称三个孩子均有义务照料,请问乙和丙不领回家照料合理吗。应该如何共同承担照顾老人。

其他 2020-05-07 06:54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子女赡养老人是既是法律规定也是道德义务,每个子女都应当履行。至于具体的方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子女之间协商为宜。
  • 赡养老人子女的义务。
    【追问】叶律师,您好!请问乙和丙不同意领回去赡养老人应该是不合理的吧!
    【回答】是的,不过这主要要看老人自己的意思。
  • 子女都有赡养的义务
  • 应该是不合理
  •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所以说,当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子女就要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子女不是做得太过分,没有哪个父母愿意把自己的子女推上法庭的。
    至于一个月最低标准要多少钱,也没有统一法定的标准,一般以当地的生活水平和子女本人经济能力为参考。不过我觉得,如果自己有能力,生活富裕,应尽量让父母生活得好,因为无论自己每月给多少钱父母,相对父母的养育之恩来说,都是不可相比的。
  • 1、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已婚妇女也有赡养其父母的义务和权利。
      2、一切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对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赡养费用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依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共同负担赡养费用。经济条件较好的子女应当自觉、主动地承担较大的责任。赡养人之间也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即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但是子女的配偶不属于赡养人的范畴,子女的配偶所承担的仅仅是协助赡养义务,而非直接赡养义务,法律更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虽然从法律上来讲,儿媳、女婿并不具有赡养配偶父母的义务,但是从道德上来说,在经济允许的情况下,我国鼓励丧偶的儿媳赡养公婆,女婿赡养岳父母的行为。
  • 乙和丙的方案基本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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