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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二手房买入时遇到问题了,我是买家:17年的1月与卖家签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第十三点、未尽事宜:写了“买卖双方一致同意买方在2017年3月10日前支付全部楼款,卖方收到楼款后立即办理过户手续”,到了13日我们才接到中介电话去转款帮卖家赎楼,16日才转款成功,3月17日签首期款确认书,当时问卖家,迟了几天,有没问题,卖家还说没问题。卖家接款已还房贷,到了5月18日约了卖家可以付齐尾款过户的时候,卖家说我们违约,根据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第八点、因卖方或买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如拒不配合提供交易所需资料或逾期办理交易,按揭贷款等相关手续、逾期交付房产、逾期支付居间服务费、逾期支付楼款及不履行配合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则:1、逾期未超过十天的,违约方须按逾期每日该物业总楼价的1%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要我们支付违约金才过户给我们。我想问卖家到可以过户时才说我们没在3月10日前帮他还款,要支付该物业总楼价的1%支付违约金才过户给我们,但卖家3月16日已接款还房贷了,这算我违约吗?要支付这总楼价的1%违约金吗?

其他 2017-05-24 11:0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严格来讲,你是违约了,建议收集有关卖家同意逾期付款等证据,如需委托代理处理案件,可与我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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