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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1999年6月开始在忻府区人民法院从事司机工作,该单位从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更未给本人办理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自2008年新劳动法颁布并实施后,该单位仍没有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对如此底薪低酬的不公平待遇,以及所发工资难以维持正常生活,于2008年11月2日向该单位提出辞职。并于11月18日正式向该单位提出,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及差额补偿金、社会保险待遇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并且支付本人1999年下半年和2008年10月份共7个月所拖欠的工资,及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支付本人在该单位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和行车补助。经过多次的接触和会面,单位拒绝了我提出的全部要求。 特此我请求忻府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我提出的上述请求事项,给予公正合法的裁决,以保障我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但是忻府区仲裁委说我的劳动关系性质不明确,只能为单位要我所欠的工资,其他 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在该单位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和行车补助等,没有依据,无法立案。我在此想问清楚我这样的情况属于什么样的劳动关系和能的到什么样的劳动待遇。

仲裁 2009-03-14 14: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应当认定与单位存在正常劳动关系。可以要求各项社会保险。
  • 法院虽然属于机关法人,但劳动法规定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工人等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因此你与法院之间虽然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法院应该按照规定为你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及差额补偿金、社会保险待遇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并且支付本人1999年下半年和2008年10月份共7个月所拖欠的工资,及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支付本人在该单位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 。
  • 2008年前是事实劳动关系,之后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形成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应该从1999年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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