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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 您好!我有一处平房房产,是当初我父亲留给我的,我一直在那儿居住!1994年房改,房屋产权公有化改私有化,我出钱购买此房,但因为属于本单位的购买此房可享受优惠,房屋产权证上就用了我二姐的名字!由于某些原因,错过了更换新房本的机会,本想等其拆迁,再更换名字,可是久久等不来,,现在我二姐岁数大了,避免以后不必要的麻烦,我想把名字改成我的,可是现在包头对于平房房本不予更换。本想到公证处做一下公正,可是人家只针对新房本,像我们这样的旧房本不予公证! 我想问一下像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签订一份协议还是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需不需要我二姐夫签字?我二姐的三个孩子也已经成人,需不需要他们签字确认?

其他 2011-07-30 21: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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