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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房屋所有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证明

继承 2020-01-07 19: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地产继承权公证要到房地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办。那么,可立遗嘱指定房屋产权继承人吗,  可立遗嘱指定房屋产权继承人吗,可以指定谁为继承人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立遗嘱制定房屋产权继承人。  办理房屋产权继承的手续如下:  
    1、申请登记  房屋继承时,进行房产的分割和产权转移应根据房屋分割的情况在分割后三十日内向房屋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同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房屋权属证明书,公证书,遗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权证,遗嘱、遗嘱证明,有弃权者还需交同一顺序放弃继承权的弃权证明。手续完备者,登记机关即进行受理。  
    2、权属审核  登记机关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权属审核。审核主要是核对产权档案,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和证件。  
    3、公告  对申请人提交的遗产分割方案及相关的资料及证件进行公告,征询异议,核实证据,以防差错。如无异议,则进行核准登记。  
    4、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作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若经登记机关审核,继承房屋的产权来源清楚,证件齐全,手续完备,公告又无异议,登记机关则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于受理登记后的两个月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同时收回原房屋产权证。
  • 代书遗嘱又称代笔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制作成的遗嘱。《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第一,关于按手印问题,我国民间对此一直用“签字画押”来解决无法签字问题,即识字者签字,不识字者画押。在大量出土的文书、契约、遗嘱上也都发现有指纹、指节纹或掌纹,以此作为识别个人的重要手段。
    在历代,都沿用在文书上以指模、掌模为鉴的习惯。本案中,钱某由于不会书写自己的名字,而采取了用摁手印的方式代替签字,也是沿用了民间的做法,因此摁手印代替签字无可厚非。
    ????然而,遗嘱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必须采取要式行为,即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方法,在要式行为无法实施时,从法律的精神出发,应当有所变通。????但是变通不可随意为之,就本案而言,主张遗嘱有效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法律规定的要式无法实现,例如当事人的文化水平、身体状况和当时环境等,否则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不能随意采取变通方法认定遗嘱效力
    第二,我们可以从法律本身的规定来解读,法律规定遗嘱有四种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代书遗嘱是相对自书遗嘱而言的,自书遗嘱是遗嘱人自己亲自书写完成,由本人签字并注明日期而有效。
    然而,法律为什么要规定代书遗嘱呢,就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大量不识字者且无文字书写能力遗嘱人存在,正是由于他们丧失书写能力而不能亲笔书写遗嘱,法律才规定了代书遗嘱的形式,以确保他们权利的实现。
    然而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形式要件时,却规定只有遗嘱人签字才有效。遗嘱人签字行为无法实施的情况下,必须采取变通方法;但如何变通,则是一个实质问题。作为代书遗嘱的变通,无非应当确定代书人所书遗嘱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由于遗嘱人身体和知识状况的限制,在无法签名的情况下,更需要确保其意思表示未受胁迫、诈欺和其他不当影响。
    因此,无论采取何种变通方法,均应有扎实证据证明该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在技术条件今非昔比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采取录像等辅助手段,证明该遗嘱上虽无遗嘱人的本人签字,但遗嘱人在摁手印和同意遗嘱等环节上均无瑕疵。
  • 农村承包经营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只要承包家庭还有农户,在承包期内,承包土地是不收回的,如果承包家庭没有农户了,土地由村集体收回。非农户不能继承土地使用权,但可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
    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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