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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能要求赔偿社保和经济补偿么? 本人某证券公司工作4年,中间分别于公司签过6次合同,分别是居间人合同(07年8月到08年8月),劳动合同(08年1月1到2010年12月31日)这份劳动合同与08年6月30日给公司要求签离职申请,然后改成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只有开始日期09年1月21日,无期限的),然后到2010年又改签成证券经纪人合同,2011年也是经纪人合同。现公司因业绩考核不达标解雇我。公司有严格的上下班时间和考勤制度,迟到、早退、请假等均扣减相应的工资,每天上班由公司安排到指定的区域以公司名义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工作,而且需要将全天工作情况写成工作日志报市场部经理审批。而且有工作业绩考核,若不能完成公司下达的工作任务则按相应比例扣除工资;在工资发放上有底薪(写着交通补贴)、佣金提成构成。公司除了签劳动合同那3个月交了社保,然后就一直没给我们交社保。请问我与公司构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么?能要求补偿社保和给辞退的经济补偿么?

其他 2011-06-24 07: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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