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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事实劳动,解除合同就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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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0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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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与赵先生是大学同学。王先生于2002年与他人共同创办了一家公司,聘请赵先生担任部门经理。碍于老同学情面,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只出具了一份“工资说明”,其中写着赵先生开始到公司工作的时间、担任部门经理、月薪为每月3000元,并由公司盖章。今年因经营不善,资金不足,公司决定解除与赵先生的劳动关系。赵先生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双方未签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支付。

赵先生来到司法所进行咨询,司法所工作人员解答说:赵先生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自2008年2月1日起,对于依然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加重了法律责任,规定了比标准劳动关系中无固定期限合同更高的劳动标准。所以,赵先生虽然只有一份“工资说明”而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赵先生与公司间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获得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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